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机关”。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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