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
 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工(1996)1057号 1996年6月11日)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现将财政部等一部三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按其上级隶属关系,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方式不再实行委托贷款,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合同用款计划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经费后应及时足额转拨到其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经费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三、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并按时上报经费决算报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于每年2月31日以前上报市财政局工管处,由市财政局工管处统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上报市科委条件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由市科委条件处统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

  四、本规定自1996年4月8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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