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委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文化委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文化委
3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文化委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广电总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委
5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要广电部、档案局《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文化委
6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文化委
7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文化委
8负责本辖区内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文化委
9负责组织制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文化委
10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文化委
11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文化委
1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四条文化委
13管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文化委
14负责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文化委
15组织对经营者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促进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活动,推动行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文化委
16对广播电视进行管理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文化委
17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广电总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文化委
18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文化委
19对文物原址进行保护,进行合理迁址或拆除,收藏有收藏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化委
20对文物现场进行保护,如发现重要文物,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文化委
21对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文化委
22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文化委
23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文化委
2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化委
25负责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文化委
26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文化委
27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化委
28建立演出动态信息上报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文化委
29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文化委
30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文化委
31负责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文化委
32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文化委
33组织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文化委
34建立健全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电视节目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并检查节目播放情况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文化委
35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广电部《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文化委
36严格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制度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文化委
37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缆线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广电总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于未通过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运营资格文化委
38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区内的贯彻实施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文化委
39对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和应归入各电影制片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进行从管理广电部、档案局《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文化委
40对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进行管理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文化委
41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文化委
42对视频点播节目播出情况进行监督广电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委
4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文化委
44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文化委
45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文化委
46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查处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文化委
4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文化委
48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文化委
4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委
5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外经贸易部《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委
51负责本辖区字画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文化委
5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委
5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文化委
54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文化委
55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文化委
56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并按全国广播电视的总体规划进行覆盖广电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文化委
57申请设立专业性的教育电视台广电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委
58审查验收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并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文化委
59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文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