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委_行政奖励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二)收集、整理、保存、修复档案有显著成绩的;(三)提供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广电部、档案局《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文化委
2对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国务院《音像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文化委
3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文化委
4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文化委
5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经营者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显著成绩的;(二)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为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揭发经营者或者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文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