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委_行政处罚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进行处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执法队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予以取缔;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执法队 |
| 3 | 对有出版物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进行处罚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6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8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9 | 对下列侵权行为进行处罚:(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 | 执法队 |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1 | 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12 | 对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13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14 | 对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 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5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六)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16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 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执法队 |
| 17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8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执法队 |
| 19 | 对经营场所未张接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20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21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末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22 | 对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23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六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24 | 对本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证件有虚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撤销原批准登记证件 | 执法队 |
| 25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26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27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28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29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0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 31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33 | 对出版含有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4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5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38 |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3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0 |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3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44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5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6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47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48 | 对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 执法队 |
| 4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50 | 对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1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执法队 |
| 5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55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5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57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8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5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6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诒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执法队 |
| 61 | 对擅自变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台址、发射机频率、功率、天线高度、呼号和其他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可以并处、单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并建议给予其领导人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62 | 对擅自建立有线电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执法队 |
| 63 | 对有线电视建设未通过验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64 | 对未取得《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进行非法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65 | 对没有积极做好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工作,影响有线电视系统安全播出,或节目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收视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对整个系统的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拒不执行这一决定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其继续执行该决定。受害人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 | 执法队 |
| 66 | 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立有线电视台或进行变更为向主管单位通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十七条 | 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l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 | 执法队 |
| 67 |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执法队 |
| 68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69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7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71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72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73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74 | 对播放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 广电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可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节目收购费用2倍的罚款 | 执法队 |
| 75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76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播放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不完整地直接或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未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未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或未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77 |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执法队 |
| 78 | 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79 | 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执法队 |
| 80 | 对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81 | 对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广电局《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执法队 |
| 82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音像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对超范围收集的音像资料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83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内部观摩范围的;(二)擅自提供未经批准的音像资料的;(三)未经批准在规定场所以外组织内部观摩的;(四)内部观摩的内容与本机构收集范围不符的 | 国务院《音像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8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85 |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规定》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8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执法队 |
| 87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88 | 对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3.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4.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 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1000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执法队 |
| 89 | 对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3.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 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500至5O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执法队 |
| 90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 | 可处以警告、100O至3万元罚款; | 执法队 |
| 91 |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有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处以警告、100O至3万元罚款 | 执法队 |
| 92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50O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3 |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4 | 对未按规定引进、播放视频点播节目以及未按规定审查和重审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根据情况给予暂停视频点播业务一至六个月直至取消开办资格的处罚,可以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5 |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6 | 对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宾馆饭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广电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根据情况给予暂停经营视频点播业务一至六个月,直至取消开办资格的处罚,可以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传播视听节目,或传播含有违禁内容的节目 | 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9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0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03 | 对未经批准,经营字画收购销售和代销业务;未向原批准的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变更登记,擅自建立分店或联营、租用柜台,以及变更营业范围和营业地点的;义卖或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未事先将销售字画的目录和销售数量等情况报市文化局审批,并申领临时销售许可证;在字画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未重新申请审批登记;销售伪造、假冒作品,超范围经营,用不法手段招揽业务,不接受文化、文物、物价、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经营的字画总标价10%至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执法队 |
| 104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收售、展览、展销、拍卖等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的;(三)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四)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五)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的;(六)经营假冒美术品的;(七)转租、转包美术品经营权的。 | 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05 | 对仿制、销售、进口美术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执法队 |
| 10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执法队 |
| 10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0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队 |
| 109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1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1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执法队 |
| 112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13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115 | 对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16 |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17 | 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18 |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19 | 对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21 | 对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22 | 对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23 | 对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对表演者个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 执法队 |
| 124 | 对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25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26 | 对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27 | 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山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28 | 对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队 |
| 129 | 对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30 | 对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31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执法队 |
| 132 | 对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营业性演出的器材、设备,先行登记保存 | 执法队 |
| 133 | 对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对演员个人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罚款。对邀请个体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未签订演出合同的,参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队 |
| 134 | 对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本单位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或者邀请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艺术专业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队 |
| 135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演出的,或者进行演出宣传、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36 | 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未办理演出场所类《演出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队 |
| 137 | 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演出证》或者演出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吊销《演出证》和撤销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38 | 对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39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执法队 |
| 140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41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二)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三)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四)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执法队 |
| 142 | 对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这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43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三)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四)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队 |
| 144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45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三)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执法队 |
| 146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 147 | 对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未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 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执法队 |
| 148 | 对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49 | 对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50 |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 151 | 对未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合格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器材。其中涉及电影发行、放映的,按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执法队 |
| 152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53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54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吊销安全合格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55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56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57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合格证 | 执法队 |
| 158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其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执法队 |
| 159 | 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60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 161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 执法队 |
| 162 |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按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执法队 |
| 163 |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属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