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局_行政奖励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 绿化局 | |
2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 绿化局 | |
3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 | 绿化局 | |
4 | 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 绿化局 | |
5 |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 绿化局、朝阳区林业工作站 | |
6 |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绿化局、朝阳区林业工作站 | |
7 |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 绿化局 | |
8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绿化局 | |
9 | 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七条 | 绿化局 | |
10 |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绿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