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_行政给付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朝阳社保中心
2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朝阳社保中心
3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朝阳社保中心
4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朝阳社保中心
5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朝阳社保中心
6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付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朝阳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