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 | 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 | 对用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 |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7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8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9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0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1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2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3 | 对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4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5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6 | 对用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7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7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19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0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1 |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2 | 对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未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3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4 | 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5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6 |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7 | 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28 | 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朝阳医保中心 | |
29 | 对用人单位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1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2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3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4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5 | 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一百条 |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6 | 对新建单位筹备建立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招聘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7 | 对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未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8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用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39 | 对用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0 | 对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1 |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2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办理《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的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3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举办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4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5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6 | 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7 | 对职业介绍机构作虚假承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8 | 对职业介绍机构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人大第5号公告《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49 | 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0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行为进行进行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朝阳区教委/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1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2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3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处1万元的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4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5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6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7 | 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8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59 |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0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1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2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3 | 对定点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4 | 对定点医疗机构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5 | 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6 | 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7 | 对定点零售药店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8 | 对定点零售药店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69 | 对定点零售药店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
70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五条 | 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 朝阳劳动监察科(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