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_行政强制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扣押、依法拍卖或变卖国税局
2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提供担保;采取税收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责令限期缴纳、提供税收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国税局
3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三条责令限期缴纳;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国税局
4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八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需的住房和用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