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 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2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3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税务机关、工商局 |
4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5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6 |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7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税局 |
8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国税局 |
9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由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国税局 |
10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1 |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2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3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4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5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6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国税局 |
17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18 | 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国税局 |
19 |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20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税局 |
21 | 对违法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
22 |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