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以下三种行为的查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人口计生委或卫生局 |
2 | 对以下三种行为的查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人口计生委或卫生局 |
3 | 对伪造、变造、买卖、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人口计生委 |
4 |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计生委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卫生部门会同人口计生委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卫生部门会同人口计生委 |
7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8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9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0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1 |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人口计生委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4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查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门 |
16 |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查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计生委 |
17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查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人口计生委 |
18 | 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人口计生委 |
19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明》;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未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口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