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_行政强制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 责令其停止销售 | 质监局 |
2 |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 质监局 | |
3 | 企业标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责令停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4 |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责令停止实施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