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_行政强制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责令其停止销售质监局
2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质监局
3企业标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责令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质监局
4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责令停止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