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农委、质监局 | |
2 |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五条 | 质监局、工商局、有关部门 | |
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质监局 | |
4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测、鉴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对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移交认证机构由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农委、质监局 |
5 | 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商务、公安、卫生、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 |
6 |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 质监局 | |
7 | 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 质监局 | |
8 | 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质监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农委 | |
9 | 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质监局 | |
10 | 负责本市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第四条? | 质监局 | |
11 |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 | 质监局 | |
12 | 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 | 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
13 | 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14 |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1、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交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3、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质监局 |
15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质监局 | |
16 |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17 | 暂扣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 质监局 |
18 |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质监局 | |
19 | 对依法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 | 销毁、拍卖、变卖等 | 质监局 |
20 | 受理生产者、消费者对实施的监督抽查的复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2、作出复检结论 | 质监局 |
21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 质监局 | |
22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 | 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 质监局 |
23 |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2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质监局 | |
25 | 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26 | 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事故电梯进行安全检验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2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 质监局 | |
28 | 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质监局 | |
29 | 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质监局 | |
30 |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 | 质监局 | |
31 | 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质监局 | |
32 | 对提请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质监局 | |
33 |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条二款 | 质监局 | |
34 |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质监局 | |
35 | 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 质监局 | |
36 |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 质监局 | |
37 | 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 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市质监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对其他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 质监局 |
38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 质监局 | |
39 | 对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非强检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4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 | 质监局 | |
41 |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质监局 | |
4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43 | 对本行政区域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44 | 对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质监局 | |
45 |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 质监局 | |
46 | 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 质监局 | |
47 | 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质监局 | |
48 | 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质监局 | |
4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三)项 | 质监局 | |
50 | 对非出版物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第(一)项 | 责令其改正 | 质监局 |
51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质监局 |
52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质监局 |
53 | 对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予以改正 | 质监局 |
54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质监局 |
55 | 对生产、销售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责令改正。 | 质监局 |
57 | 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质监局 | |
58 | 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 质监局 | |
59 | 对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指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60 | 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 质监局 | |
61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 | 质监局、有关部门 |
6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质监局 | |
63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第十条 | 质监局 | |
6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 | 质监局 | |
65 | 定期将组织机构注销、撤销等有关情况通知市代码管理中心 |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 工商局、人事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 |
66 | 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的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发改委、质监局 | |
67 | 对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质监局 |
68 | 对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质监局 |
69 | 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质监局 |
70 | 对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质监局 |
71 | 对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质监局 |
72 | 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第三条 | 质监局 | |
73 | 对工业产品标准登记注册 |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质监局 | |
7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