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_行政规划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保证本区至少有一所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卫生局
2将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卫生局
3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