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_行政许可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审批科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许可审批科
3建设项目验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许可审批科
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许可审批科
5在沙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许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许可审批科
6向水体排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水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审批科
7向大气排放染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核发经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