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_行政处罚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部门 |
| 2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3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 4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5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6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六十五条 |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7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8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9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0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1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3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4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5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6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以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7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8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9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处以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0 |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 |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2 |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3 |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4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停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5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6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7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8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9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30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31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对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32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33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 环保局 |
| 34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卫生行政性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 环保局 |
| 35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环保局 |
| 36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环保局 |
| 37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和司业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 环保局 |
| 38 | 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39 | 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40 | 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外,根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 环保局 |
| 41 | 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3万元以下的也可报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 环保局 |
| 42 | 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43 | 对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44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45 | 对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或者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 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 46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
| 47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进行处罚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 |
| 48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50 | 对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查处 |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 环保局 |
| 51 | 对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环保局 |
| 52 |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环保局、水务局 |
| 53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54 |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55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56 | 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57 | 对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58 |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环保局 |
| 59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60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第三十八条 | 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环保局 |
| 6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62 | 对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63 | 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环保局 |
| 64 | 对文化娱乐场所噪音和因商业经营活动中设备设施造成噪音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 环保局 |
| 65 | 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拒不执行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环保局 | |
| 66 |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环保局 |
| 67 | 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为重新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环保局 | |
| 68 | 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重新审核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环保局 | |
| 69 | 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环保局 |
| 70 | 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71 |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办理验收手续的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72 |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73 | 对不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74 |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限期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75 |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76 |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77 | 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78 | 对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 环保局 |
| 79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0 |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1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2 |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3 |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效果进行监测、评价,或者未对监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4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5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分类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6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7 |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再现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88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89 | 对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90 |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91 | 对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规范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92 |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为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93 | 对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9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95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
| 96 |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97 | 对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98 | 对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99 | 对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00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01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02 | 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03 | 对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04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05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
| 10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
| 10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妥善管理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行为进行查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
| 108 | 对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
| 109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10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11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12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13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15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16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17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18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19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20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21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2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23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4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5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6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28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2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30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31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32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33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34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35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3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37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38 | 对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39 |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40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环保局 |
| 14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42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4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为进行查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44 | 对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45 | 对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46 | 对伪造、变造、转让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4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环保局 |
| 148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 149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50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51 |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52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53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或财政局 |
| 154 | 对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 环保局 |
| 155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 环保局 |
| 156 | 对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 环保局 |
| 157 |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58 |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59 |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60 | 对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61 |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进行处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环保局 |
| 162 | 对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的进行处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 环保局 |
| 16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64 | 对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或者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165 | 对未正常使用生产、经营设施,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66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环保局 |
| 16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68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69 | 对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170 | 对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1 | 对未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导致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2 |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3 | 对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稀释排放,或者未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4 | 对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5 |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清除污染,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6 | 对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7 | 对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 环保局 |
| 178 | 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为妥善处理或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79 | 对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0 | 对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 环保局 |
| 181 | 对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除意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 水务局或环保局 |
| 182 | 对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 水务局或环保局 |
| 183 | 对在畜禽养殖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染环境、向水体或其他环境排放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责令停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4 | 对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5 |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6 | 对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7 | 对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或者交通鱼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 188 | 对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89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 190 | 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91 | 对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 环保局 |
| 192 | 对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93 | 对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94 | 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95 | 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196 | 对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 197 | 对未按国务院规定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环保局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 198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199 | 查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环保局 |
| 200 | 查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环保局 |
| 201 | 查处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环保局 |
| 202 | 查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环保局 |
| 203 | 查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环保局 |
| 204 | 查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05 | 查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06 | 查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07 | 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环保局 |
| 208 | 查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09 | 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0 | 查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1 | 查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2 | 查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3 | 查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4 | 查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5 | 查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6 | 查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7 | 查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环保局 |
| 218 | 查处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环保局 |
| 219 | 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