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加强地震检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检测预报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地震办 | |
2 | 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 | 地震办 | |
3 | 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地震办 | |
4 |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计标准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予技术指导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九条 | 地震办、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文物等部门 | |
5 | 会同规划、市政、园林、文物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地震办 | |
6 | 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地震办 | |
7 | 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的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 | 地震办 | |
8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地震办 | |
9 | 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地震办 | |
10 | 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 地震办 | |
11 |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 地震办 | |
12 | 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 地震办 | |
13 |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地震办 | |
14 |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 地震办及有关部门 | |
15 | 在临震应急期,协助区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 地震办 | |
16 | 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 | 地震办及有关部门 | |
17 | 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 地震办 | |
18 | 及时报告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地震办 | |
19 | 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地震办 | |
20 |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协助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地震办及其他部门配合 | |
21 | 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地震办及有关部门 | |
22 | 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结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 | 地震办 | |
23 | 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地震办 | |
24 |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 地震办 | |
25 | 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地震办 | |
26 |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地震办 | |
27 |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 地震办 |
28 |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1、不按照规定安装强震动观测设备的;2、不按照规范要求保持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 地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