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朝阳分局_行政征收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负责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