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朝阳分局_行政征收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
负责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