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朝阳分局_行政强制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人员予以处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申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法制处 |
2 | 对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申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 | 法制处 |
3 |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申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 | 法制处 |
4 | 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申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 | 法制处 |
5 |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予以处理 | 《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 强制戒毒 | 公安分局 |
6 | 对卖淫、嫖娼,尚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员予以处理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 决定收容教育 | 公安分局 |
7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
8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 派出所 |
9 | 经当场检查、盘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处理,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 | 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 派出所 |
10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 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公安分局 |
11 |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 | 强制检查、强制治疗 | 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