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取缔非法屠宰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 市场科 |
2 | 对定点屠宰场不按规定处理质量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科 |
3 | 对生产不合格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场进行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市场科 |
4 | 处罚对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活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没收注水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 | 市场科 |
5 | 对违反粮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市场科 |
6 |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经营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可吊销经营批准证书 | 市场科 |
7 | 对未经许可成品油经营活动予以制止和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市场科 | |
8 | 对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2、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3、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4、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工商局、商务局、农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