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取缔非法屠宰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科
2对定点屠宰场不按规定处理质量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科
3对生产不合格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场进行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科
4处罚对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没收注水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市场科
5对违反粮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市场科
6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经营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可吊销经营批准证书市场科
7对未经许可成品油经营活动予以制止和行政处罚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市场科
8对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2、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3、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4、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工商局、商务局、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