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2 | 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财政局 | |
3 | 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4 | 给予民办教育适当的经费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5 |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财政局 | |
6 |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教委、财政局 | |
7 | 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教委、财政局 | |
8 | 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教委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财政局、物价局 | |
9 | 对学校收取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批 |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财政局、物价局 | |
10 | 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杂费、借读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教委财务科、财政局、物价局 | |
11 | 接受学校对学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教委财务科、财政局、物价局 | |
12 | 根据教育部、财务部(82)教供字028号文件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教委、财政局 | |
13 | 举办学习班,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 教委、财政局 | |
14 | 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
15 | 对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 财政局 |
16 | 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 |
17 | 保证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及时足额到位 |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
18 |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进行处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 财政局 |
19 | 对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财政局 |
20 | 加强对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
21 |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 财政采购办 |
2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理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 财政采购办 |
23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进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24 | 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媒体上公告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 | 财政采购办 |
2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 财政会计科 | |
26 |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财政会计科 | |
27 | 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财政会计科 | |
28 | 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财政会计科 | |
29 | 对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为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财政会计科 | |
30 |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财政会计科 | |
31 |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出具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帐、保密义务。 | 财政会计科 |
32 | 对代理记帐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处理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撤消代理记帐资格 | 财政会计科 |
33 | 对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财政会计科 | |
34 | 对代理记帐机构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处理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整改,仍大不到规定条件的,撤回代理记帐资格。 | 财政会计科 |
35 | 对代理记帐机构依法终止的行为进行查处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 财政会计科 |
36 | 对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消或撤回的行为进行查处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 财政会计科 |
37 |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进行查处 |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 财政会计科 |
38 | 对作出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 | 财政局 | |
39 |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 | 财政局 | |
40 | 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 财政局 |
41 | 对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令纠正 | 财政局 |
42 | 对本级总预算的进行组织执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 | 财政局 | |
43 | 提出(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财政局 | |
44 |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 | 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 财政局 |
45 | 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五款 | 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 | 财政局 |
46 | 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进行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财政局 | |
47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财政局 | |
48 | 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 财政局 |
49 | 对本级国库进行设立、管理、监督和本级国库库款的支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 财政局 |
50 | 对本级预算周转金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 | 财政局 | |
51 | 审核各部门的决算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 财政局 |
52 | 对经批准的本级、上一级决算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对经批准的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 财政局 |
53 | 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六条 | 财政局 | |
54 | 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财政局 | |
55 | 对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制定的具体编制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财政局 | |
56 | 对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进行清理,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财政局 | |
57 | 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制止和纠正 | 财政局 |
58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出具调查、检查结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财政局 | |
59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 对中标无效的确定 | 财政采购办 |
60 | 对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 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 财政采购办 |
61 | 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财政采购办 |
62 |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财政采购办 |
63 | ?对受理供应商投诉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 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 | 财政采购办 |
64 | 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对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财政采购办 |
65 | 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 对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财政采购办 |
66 | 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 对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财政采购办 |
67 | 对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 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财政采购办 |
68 | 进行终止采购活动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财政采购办 |
69 | 进行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财政采购办 |
70 | 对责任人进行承担赔偿责任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财政采购办 |
71 | 对供应商投诉和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进行依法受理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 | 财政采购办 | |
72 | 对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 财政采购办 |
73 | 对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 财政采购办 |
74 | 对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 财政采购办 |
75 | 对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 财政采购办 |
76 | 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 | 财政采购办 |
77 | 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理。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 财政采购办 |
78 | 发现对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依法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机关 | 财政采购办 |
79 | 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 财政采购办 | |
80 | 对现场开标活动进行监督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财政采购办 | |
81 |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财政采购办 | |
82 |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财政采购办 | |
83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财政采购办 |
84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财政采购办 |
85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财政采购办 |
86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财政采购办 |
87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财政采购办 |
88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采购无效,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 财政采购办 |
89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采购无效,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 财政采购办 |
90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的进行查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依法予以处理 | 财政采购办 |
91 | 对预算外财政帐户的审批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五条第五款 | 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财政局 |
92 | 对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管理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六条第五款 |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审核 | 财政局 |
93 | 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三款、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 财政局 |
94 | 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申请进行审核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 分别情况及时返还、核拨。 | 财政局 |
95 | 对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处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条 | 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96 | 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 财政局 |
97 | 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处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项、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98 | 对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处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二)项、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99 | 对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处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三)项、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100 | 对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四)项、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101 | 对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的单位处理 | 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十三条 | 减拨或者不予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 财政局 |
102 | 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103 | 对事业单位自行规定的财务规章规定备案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处理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 | 财政局 |
104 |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备案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105 |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和个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的监督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财政局 | |
106 | 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督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财政局 | |
107 | 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财政局 | |
108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核实、处理、为检举人保密 | 财政局 |
109 | 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监督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 | 财政局 |
110 | 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