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民宗办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民宗办
2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有关部门
3鼓励兴办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实体,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产品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关部门
4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规、法律、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民宗办
5对境内外国人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宗教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民宗办
6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民宗办及有关部门
7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民宗办
8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民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