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民宗办_行政处罚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对复制、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 民宗办 | |
| 2 | 对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清真标志予以撤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民宗办 |
| 3 |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民宗办 |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民宗办 | |
| 5 | 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行为进行查处 |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民宗办 | |
| 6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民宗办 | |
| 7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给与行政处罚 | 有关部门 |
| 8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民宗办 |
| 9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民宗办 |
| 10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按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民宗办 |
| 1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捐赠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民宗办 |
| 12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民宗办 |
| 13 | 对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民宗办 |
| 14 |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民宗办 |
| 1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民宗办 |
| 16 | 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民宗办会同民政局 |
| 17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未经认定并备案或者已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未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非宗教团体或者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或者其他宗教性捐赠的。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民宗办和有关部门 |
| 18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擅自开办宗教院校或者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者宗教造像的。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取缔、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民宗办和有关部门 |
| 19 | 对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本细则第11条规定范围的,或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民宗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