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_行政确认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科
2对符合条件的,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住房制度改革科
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资质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部令97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市场管理科
4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市场管理科
5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市场管理科
6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拆迁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