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科
2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资料档案,并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安全管理科
3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屋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房屋权属科
4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拆迁管理科
5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拆迁管理科
6对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迁管理科
7负责办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建设项目的转让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拆迁管理科
8保存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拆迁管理科
9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拆迁管理科
10负责受理拆迁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拆迁管理科
11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拆迁管理科
12对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确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拆迁管理科
13拟定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科
14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综合补助费标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拆迁管理科
15指导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科
1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的管理工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住房制度改革科
17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住房制度改革科
18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租赁住房和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轮候并审核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经审核不符合轮候条件的取消轮候住房制度改革科
19对可获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进行审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住房制度改革科
20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的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住房制度改革科
2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物业管理科
22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科
23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科
24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科
2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26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27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部令97号)房屋市场管理科
28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部令97号)每年年初,公布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市场管理科
2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拆迁管理科
30负责审核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管理科
31明确拆迁管理的事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拆迁管理科
3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拆迁管理科
33负责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的监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拆迁管理科
34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拆迁人在完成拆迁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拆迁管理科
35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安全管理科
36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7接到违法装修举报后,进行检查核实、依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房屋安全管理科
38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装修的并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进行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安全管理科
39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房屋安全管理科
40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屋权属科
4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房屋权属科
4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科
43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三十条;房屋权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