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以申请廉租住房的进行查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标准租金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住房制度改革科
2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廉租住房承租人进行处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住房制度改革科
3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科
5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6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物业管理科
7对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科
8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科
9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科
10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1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2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3对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4对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5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科
16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该项业务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部令97号)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3万元罚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17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部令97号)收回证书或公告作废;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18对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设部令97号)收回证书或公告作废;并可处1—3万元罚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19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建设部令97号)处以1—3万元罚款房屋市场管理科
20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50元的罚款拆迁管理科
21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拆迁管理科
22对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科
23对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科
24对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科
25对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拆迁管理科
26对评估机构不按规定评估进行处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收回资格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管理科
27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拆迁管理科
28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责令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安全管理科
29对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0对将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1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室内装修活动有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2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室内装修活动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装饰装修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3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室内装修活动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4对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5对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对物业管理给予警告,并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6对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7对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8对在地下空间入口处未设置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的进行处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39对容纳超过核定人数的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房屋安全管理科
40对未依法进行地下空间登记备案的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经营活动的1万以上3万以下;从事非经营活动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房屋安全管理科
41对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收回证书或公告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权属科
42对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权属科
43对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进行处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收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权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