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82号令)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危害人民防空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规科
2对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3对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五条第(四)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4对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82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5对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82号令)第三十条第(四)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像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7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82号令)第三十条第(五)项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法规科
9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法规科
10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规科
11对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