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朝阳分局_行政许可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7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规划用地科、建设工程管理科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建设工程管理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建设工程管理科
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建设工程管理科
5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市政工程管理科
6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市政工程管理科
7市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市政工程管理科
8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地名管理条例》第3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5.7条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