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朝阳分局_行政许可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7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规划用地科、建设工程管理科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建设工程管理科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建设工程管理科 |
4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建设工程管理科 |
5 | 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市政工程管理科 |
6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市政工程管理科 |
7 | 市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市政工程管理科 |
8 | 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 | 《地名管理条例》第3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5.7条 | 主体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朝阳分局具体承办) | 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