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_行政确认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复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农委
2补建基本农田验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国土分局、农委
3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五、六条1、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2、组织专家鉴定组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
4确认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植保站
5复检确认外省调入植物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植保站
6疫情确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农委、畜牧中心
7饲料产品、动物源性产品及宠物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