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朝阳分局_行政处罚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2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4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5 | 对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6 | 对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7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药监局 |
| 8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9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0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1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2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药监局 |
| 13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 | 对不按规范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 | 对医疗机构不按标准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16 | 对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假劣药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百零五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20 |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21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规范》认证,仍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22 | 对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23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意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药监局 |
| 24 | 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药监局 |
| 25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药监局 |
| 26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药监局 |
| 27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药监局 |
| 28 | 对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2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获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30 | 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药监局 |
| 31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局 |
| 32 |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存在错误,违法调配,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局 |
| 33 | 对药品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 药监局 |
| 34 | 对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 药监局 |
| 35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药监局 |
| 36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 药监局 |
| 37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 药监局 |
| 38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 药监局 |
| 39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药监局 |
| 40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药监局 |
| 41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药监局 |
| 42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药监局 |
| 43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药监局 |
| 44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45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46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47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48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49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精神药品,未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50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51 |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麻醉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药监局 |
| 52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药监局 |
| 53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54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运输管理部门 |
| 55 | 对骗取麻醉、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五条 | 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药监局 |
| 56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六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药监局 |
| 57 | 对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药监局 |
| 58 | 对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药监局 |
| 59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60 | 对单位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案件,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八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 |
| 61 | 对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八十一条 | 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62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八十二条 |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药监局、公安机关 |
| 63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 |
| 64 | 对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65 | 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 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局 |
| 66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 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局 |
| 67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 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局 |
| 68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药监局 |
| 69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药监局 |
| 70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药监局 |
| 71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药监局 |
| 72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 | 药监局 |
| 73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监局 |
| 74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 药监局 |
| 75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药监局 |
| 76 | 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药监局 |
| 7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药监局 |
| 78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79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 | 药监局 |
| 80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1 | 对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2 | 对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3 | 对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4 | 对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8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6 | 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7 | 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8 | 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89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90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91 |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 | 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 药监局 |
| 92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93 | 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9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95 | 对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四条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96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药监局 |
| 97 | 对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药监局 |
| 98 | 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99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4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0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1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6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2 | 对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4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9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5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6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九条 | 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07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药监局 |
| 108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药监局 |
| 109 | 对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药监局 |
| 11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药监局 |
| 11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 药监局 |
| 11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 药监局 |
| 11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 药监局 |
| 11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 药监局 |
| 11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16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17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1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19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7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9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1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2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药监局 |
| 13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2 | 对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3 | 对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4 | 对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注册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撤销,2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3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6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药监局 |
| 137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38 | 对未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或者临时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39 | 对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许可证所核定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 药监局 |
| 140 | 对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 药监局 |
| 141 |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 药监局 |
| 142 | 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或者临时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43 | 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4 |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5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6 |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47 | 对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8 | 对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49 | 对未经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0 | 对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十八条、《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1 | 对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十八条、《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2 | 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或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53 | 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54 | 对违反规定在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注中文标识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未经资格认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得所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7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药监局 |
| 158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59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药监局 |
| 160 | 对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药监局 |
| 161 | 对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药监局 |
| 162 | 对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药监局 |
| 163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 药监局 |
| 164 |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65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66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67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68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69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0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1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2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3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 药监局 |
| 174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 药监局 |
| 175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6 | 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药监局 |
| 177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78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79 | 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
| 180 | 对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