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_行政确认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优抚安置科
2对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的现役军人取消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优抚安置科
3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当自公安、司法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结论优抚安置科
4为见义勇为人员评定伤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关部门
5结婚登记(包括补办登记、复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
6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处
7协议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婚姻登记处
8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1.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2.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处
9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1.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3.对符合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