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_行政确认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 优抚安置科 | |
2 | 对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的现役军人取消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资格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 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 优抚安置科 |
3 |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 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当自公安、司法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结论 | 优抚安置科 |
4 | 为见义勇为人员评定伤残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有关部门 | |
5 | 结婚登记(包括补办登记、复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 婚姻登记处 | |
6 | 撤销婚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 婚姻登记处 | |
7 | 协议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 婚姻登记处 | |
8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1.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2.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婚姻登记处 |
9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1.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3.对符合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婚姻登记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