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_行政许可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民政科、区政府相关部门
2必须保障驻军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照规定由财政补贴的应当予以补足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相关部门
3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民政科
4建设公墓许可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1.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2.《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民政科
5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民政科
6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批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民政科
7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1.筹备成立批准60日;2.成立30日变更登记:20日注销登记:20日社团办
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成立登记:60日变更登记:20日注销登记:20日社团办
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成立登记:60日变更登记:60日注销登记:30日社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