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2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3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64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第139号令)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4 |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底139号令)第二十条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队 |
5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施工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第十条、第十三条 |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 执法队 |
6 | 对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由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施工许可证无效,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 执法队 |
7 |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进行查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 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队 |
8 | 对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 执法队 |
9 | 对1、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2、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4、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第三十四条 | 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10 | 对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露和污染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11 | 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12 |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进行处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五十条 | 宣布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13 | 对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执法队 |
14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15 | 对将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16 |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十八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17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18 | 对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队 |
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0 | 对(一)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1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3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4 | 对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对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25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69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26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27 | 对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28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29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30 | 对(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31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执法队 |
32 | 对(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施工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33 | 对(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3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执法队 |
35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执法队 |
3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进行查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37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38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39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为;(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为;(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0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为;(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四)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1 |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2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为;(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为;(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行为;(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3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为;(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为;(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 |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4 | 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为;(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5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6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
47 | 查处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行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 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安全监督站、执法队 |
48 | 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49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建委质量监督站、执法队 |
50 | 对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1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处以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3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委 |
54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5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5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5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建委 |
60 | 对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委 |
61 | 对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62 | 对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63 | 对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64 | 对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65 | 对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
66 | 对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