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 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发改委
2 对学校收取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批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发改委
3 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杂费、借读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改委
4 接受学校对学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改委
5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投资科
6 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发改委、财政、环保、市政管委、科委、绿化、水务、城管
7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委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
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拨付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拨付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2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拨付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3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业科
15 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 资源管理办公室
16 进行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资源管理办公室
17 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三条 资源管理办公室
18 进行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五条 资源管理办公室
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资源管理办公室
20 县级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具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六条1-4项 资源管理办公室
21 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域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对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条 资源管理办公室
22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 北京市政府 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科
23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五款 北京市政府 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科
24 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 价格管理科 物价检查所
2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 价格管理科 物价检查所
26 指导行业组织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科
27 在权限范围内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北京市政府 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科
28 根据市政府授权,按照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价格管理科
29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价格管理科
30 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价格管理科
31 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 价格管理科
32 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价格管理科
33 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价格管理科
34 进行监督检查时,不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六条。 物价检查所
35 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物价检查所
36 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区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科
37 按照规定权限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查、换发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区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科
38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