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物价检查所
2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有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物价检查所
3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物价检查所
4 对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物价检查所
5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物价检查所
6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物价检查所
7对经营者不执行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物价检查所
8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物价检查所
9 对收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物价检查所
10依法查处公民举报、控告的非法收费行为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价检查所
11 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三)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证》的;(四)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非法制作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将其收取的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价检查所
12对不按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转让涂改《收费许可证》两种行为进行处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吊销《收费许可证》物价检查所 价格管理科
13对非法制作、销售《收费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其非法制作、销售的《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收据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