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朝阳分局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没收或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对拒不履行复恳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恳,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的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对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没收或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收入、处每平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5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退还非法占地、拆除非法新建房屋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6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行政处分、收回土地、有关批准文件无效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7对拒不交还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或临时用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有土地每平米10-30元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8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20%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9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办理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非法占地查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1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执行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执行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3对临时占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5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6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7非法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8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权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9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0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证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4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5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7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8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9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0 对下了行为进行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1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2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3对闲置、荒芜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缴纳闲置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