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_行政裁决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保卫科、法规科
2处理教师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三条裁决法规科
3处理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对民办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裁决法规科及其他有关部门
4处理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以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法规科
5处理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申诉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裁决组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