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_行政审批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有特殊困难的在中学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提出的转学、借读申请进行批准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招生考试中心 | |
2 | 对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提出的退学申请进行批准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3 | 对高中学生的退学申请进行审批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4 | 对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批准学校劝其退学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5 | 批准学校开除学生学籍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6 | 对学校编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准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7 | 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对未经经批准使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 招生考试中心 |
8 | 批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 中教科、小教科 | |
9 | 批准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 | 招生考试中心或乡政府 | |
10 | 批准非师范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十七条第四款 | 人事科 | |
11 | 批准现任教师调离中小学校改做其他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十九条 | 人事科 | |
12 | 批准出租出借校舍和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没收租金,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和场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国资中心、规划科 |
13 | 批准实验教材、乡土教材的使用 | 《小学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 | 教研中心 | |
14 | 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 中教科、小教科、学前办、职成科、社办科 | |
15 | 批准民办学校刻制印章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 社办科 | |
16 | 批准流动到外地的流动少年儿童在流入地借读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八条 | 教委 | |
17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九条 | 社办科 | |
18 | 批准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利用学校校舍和教育设施,聘请离退休教师或其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附属教学班(组)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条 | 中教科、小教科、社办科 | |
19 | 批准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中教科 | |
20 | 批准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休学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 | 中教科、小教科、招生考试中心 | |
21 | 批准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在本地借读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二条第三款 | 招生考试中心 | |
22 | 批准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转学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四条 | 招生考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