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社办科
2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招生考试中心
3对民办学校的下列八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社办科
4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进行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吊销许可证人事科、中教科、小教科、职成科、教育工会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没收非法财物人事科
6对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九条吊销许可证人事科
7对民办学校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吊销许可证社办科
8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进行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社办科
9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社办科
10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社办科
11对违法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职成科
12对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地点办学的;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警告、罚款社办科
13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警告、罚款学前办、人事科、保卫科、审计科
14对学校擅自出租校舍和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没收租金国资中心、规划科、中教科、小教科、老干部科
15对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罚款招生考试中心
16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罚款体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