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_行政许可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 防汛管理科 | |
2 | 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 防汛管理科 | |
3 | 审查批准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防汛管理科 | |
4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防汛管理科 | |
5 | 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防汛管理科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等特定活动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 防汛管理科 | |
7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 防汛管理科 | |
8 | 在河道滩地种植树木批准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防汛管理科 | |
9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
1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第一款: | 水资源管理科 | |
11 | 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
12 | 开凿机井批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
13 | 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
14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计划建设科 | |
15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划建设科 | |
16 |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计划建设科 | |
1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计划建设科 | |
18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计划建设科 | |
1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 | 计划建设科 | |
20 | 在水库及河湖划定娱乐性游钓区许可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 | 计划建设科 | |
21 | 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批准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计划建设科 | |
22 | 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批准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计划建设科 | |
23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计划建设科 | |
24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计划建设科 | |
25 | 在规划市区范围内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审核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计划建设科 | |
26 | 防洪工程设施设计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 | 计划建设科 | |
27 |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 | 计划建设科 | |
28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排水科 | |
29 | 在城市河湖设置市政管线雨水口许可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排水科 | |
30 | 不经市政管线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审批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排水科 | |
31 |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