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区委、区政府指示;制定和实施本区保密工作计划;指导本区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 区保密局 | |
2 | 承担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和监督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区的实施;起草和修改本区保密方面的制度草案;监督本区各单位保密制度的实施情况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五条 | 区保密局 | |
3 | 监督、指导本区各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管理,实施对办案机关提请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本区域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情况,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补救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六、八、十条 | 区保密局 | |
4 | 确定国家秘密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7条、第9条、《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14条、第15条 | 检查技术科 | |
5 | 负责对本区域内定点印刷、复制行业保密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 | 区保密局 | |
6 | 组织指导本区各单位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区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 | 区保密局 | ||
7 | 重大涉密活动的指导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4条 | 区保密局 | |
8 | 研究制定本区保密技术防范计划;依法开展对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的保密技术检查;推广保密技术,指导各单位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区保密局 | |
9 |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协调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 进行组织协调 | 区保密局 |
10 | 对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行为,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 综合科、检查技术科 | |
11 | 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综合科、检查技术科 | |
12 | 建议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8条、第33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4条 | 综合科、检查技术科 | |
13 |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19条第(五)项 |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理 | 综合科、检查技术科 |
14 | 对发现有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 责令其纠正 | |
15 | 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