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体育局 | |
2 | 监督管理本区域内举行的跨区域体育竞赛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群众体育科 | |
3 | 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1、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2、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3、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体育局 | |
4 | 执行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区域体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 | 体育局 | |
5 |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体育局 | |
6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体育局 |
7 | 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 《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一条 | 体育运动学校、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8 | 推动、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 体育局 | |
9 |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第三条 | 体育局、教育局 | |
10 | 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加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 体育局 | |
11 | 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文委、体育局、财政局、其他有关部门 | |
12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体育运动学校 | |
13 | 管理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 《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 体育局 | |
14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的初审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 体育局 | |
15 | 体育设施注册登记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体育局 | |
16 | 对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体育局 | |
17 | 开展体育科研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七条、《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十三条 | 体育科研所 | |
18 |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年检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体育局 | |
19 | 监督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体育局 | |
20 | 负责管理本区体育外事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条 | 体育局 | |
21 | 负责体育设施管理工作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 | 体育市场科 | |
22 | 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 | 体育局 | |
23 | 参加审核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竣工验收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委 体育局 | |
24 | 负责并组织反兴奋剂工作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 |
25 | 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 《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八条 | 体育运动学校、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26 | 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体育局 | |
27 |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款 | 体育局 | |
28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二条 | 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 群众体育科 |
29 | 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体育局 | |
30 | 对体育设施注册登记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体育局 | |
31 | 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群众体育科 | |
32 | 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33 | 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一)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的现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人弃我取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的;(二)结算后,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过渡户的;(三)公益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的;(五)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六)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七)瞒报或转移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八)用公益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发放奖金、津贴和补助的;(九)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的;(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体育局 |
34 | 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体育局 | |
35 | 监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体育局 | |
36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整改 | 体育局 公安 |
37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文委、体育局 |
38 | 负责施行《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工作 |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第四条 | 群众体育科、体育科研所 | |
39 |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 |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体育局 | |
40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区政府、教育局 |
41 | 建立公益金收人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体效益 |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体育局 | |
42 | 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3 | 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4 | 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5 | 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6 |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7 | 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48 | 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体育市场科 | |
4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轮滑活动进行管理 | 《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50 | 审批、管理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轮滑活动 | 《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51 | 组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经验交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条第五款 | 体育局 | |
52 | 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体育局 | |
53 | 将二、三级裁判员注册情况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群众体育科 | |
54 | 协助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建立以监测国民体质状况的发展变化规律,科学地指导全民健身活动为目的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 |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第九条 | 体育局 | |
55 | 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体育局 | |
56 | 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 《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 | 体育局 | |
57 | 在经费上对学校体育给予支持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 体育局 | |
58 | 推动职工体育工作的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三条 | 体育局 | |
59 | 对社区体育给予支持和指导 |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九条 | 体育局 | |
60 | 发挥体育总会作用,开展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七条 | 体育总会 | |
61 |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 | 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62 | 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 在从事健美操活动的过程中,如违反本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 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