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_综合类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 安监局 | |
| 2 |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制度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安监局有关部门 | |
| 3 |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安监局 | |
| 4 | 做好危化事故处理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事故科 | |
| 5 | 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 安监局有关部门 | |
| 6 | 对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组织协调消除事故隐患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安监局有关部门 | |
| 7 | 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国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安监局 | |
| 8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 安监局 | |
| 9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安监局 | |
| 10 | 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安监局 | |
| 11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安监局 | |
| 12 | 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增加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 13 | 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安监局 | |
| 14 | 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关部门 |
| 15 | 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 有关部门 |
| 16 | 对生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 安监局 | |
| 17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 | 安监局 | |
| 18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危化科 | |
| 19 | 定期统计分析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 有关部门 |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 安监局有关部门 |
| 21 | 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以及维护现场秩序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相关应急预案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监局有关部门 | |
| 2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危化科 | |
| 23 | 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 危化科 |
| 24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立即排除;不能消除的,责令其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 事故科监察科危化科 |
| 25 |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有关活动依法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安全生产审批部门 |
| 26 |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 危化科 |
| 27 | 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 危化科 |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处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 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 有关部门 |
| 29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将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安监局 |
| 3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将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安监局 |
| 3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将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安监局 |
| 32 | 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