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局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十七条审计局
3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二十八条审计局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局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局
6由国务院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局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局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局
9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二十八条审计局
10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局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审计局
12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局
1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局
14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局
15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局
1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局
17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审计局
18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局
19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局
20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局
21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