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监察大队_行政处罚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违法建设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至3000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
| 2 | 无照经营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 | |
| 3 | 擅自摆摊设点 |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露天烧烤 |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 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
| 5 | 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 |
| 6 | 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 |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 |
| 7 | 无(证)照经营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 | |
| 8 | 无照经营人力客、货运三轮车(摩的)业务 |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11 | 露天焚烧秸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12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4 | (在城市市区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向(雨水管线或已经建成污水截流管网的)河流、湖泊直接排放污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8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吨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吨加罚50元。 | |
| 19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吨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吨加罚51元。 | |
| 20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摆设经营摊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 21 | 摆设经营摊点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摆设经营摊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水域捕捞、垂钓的)非法捕鱼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3 |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4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25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1元以下罚款。 | |
| 26 |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向城市河湖倾倒少量污水、污物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2元以下罚款。 | |
| 27 | 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3元以下罚款。 | |
| 28 | 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9 | (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向城市河湖排放超标准污水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0 | (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1 | 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2 | 未经审批(登记)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3 | 未按规定备案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34 | 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服务不规范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35 | 拒绝监督检查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6 | 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未佩带明显标志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37 | 停车场内停车秩序混乱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8 | 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9 | 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擅自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八条;《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41 |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2 | 擅自(侵占、停止使用)停车场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43 | 设置收费停车场的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条;《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未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45 | 拒绝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 | |
| 46 | 停车场内停车秩序混乱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7 | 停车场内环境卫生脏乱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48 | 停车场内不能保证停车安全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 | |
| 49 |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 |
| 50 |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 |
| 51 | 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开凿机井;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3 | 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4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建设未达到要求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 |
| 55 | 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设未达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 |
| 56 | 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7 | (已经实现截污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8 | (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 |
| 59 | (再生水覆盖地区的)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 |
| 60 |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的)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61 | 用水实行包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62 | 取用水资源未及时(向节水部门)报送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五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63 | 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循环使用率低于95%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4 | 农业用水不计量造成浪费用水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5 | 农业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6 | 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7 |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8 | 因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每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9 | 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每件处100元罚款。 | |
| 70 | 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1 | 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除补交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交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72 | (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造成水资源浪费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3 | 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4 |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 |
| 75 | 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 |
| 76 |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供水。 | |
| 77 | 就树盖房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拆除房屋,恢复树木原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78 | 围圈树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79 | 在绿地(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80 | 乱堆物料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81 | 乱扔废弃物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82 |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83 | 损毁树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84 | 闲置应绿化空地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二条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 |
| 85 | 未清理绿化用地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三条 |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 |
| 86 | 代征绿地转作他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五条 | 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 |
| 87 | 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8 | 擅自临时占用绿地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9 | 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砍伐数量的3至5倍补种,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90 | 未按规定移植树木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七条 |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91 | 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2 |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 93 | 在绿地内倾倒渣土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 94 | 损毁古树名木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
| 95 | 擅自采摘果实种籽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4倍罚款 | |
| 96 | 古树冠周围堆物堆料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5倍罚款 | |
| 97 | 古树冠周围挖坑取土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6倍罚款 | |
| 98 | 擅自倾倒污水污物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7倍罚款 | |
| 99 | 擅自搭建建筑物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 |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8倍罚款 | |
| 100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
| 101 |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罚款。 | |
| 102 | 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及附属设施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 |
| 103 | 未按规定养护古树名木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造成损伤的,每株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 104 |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 105 | 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 106 |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0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08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09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1 | 擅自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3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4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5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6 | 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井盖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17 |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规范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1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18 | 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2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19 | 井盖没有标明使用性质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七条;《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3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0 | 井盖管理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4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1 | 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井盖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5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2 | 擅自移动井盖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6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3 | 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7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4 | (巡查、维修人员)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8元罚款;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125 | 擅自向户外排放污水,雨水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给予批评,责令停止排水,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 |
| 126 | 损毁市政排水设施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由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负责修复,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7 | 堵塞排水出路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由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负责修复,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1元以下的罚款。 | |
| 128 | 占压排水设施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责令拆除建筑物,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 | |
| 129 | 擅自修建排水管道的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 给予批评,责令停工,经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工。 | |
| 130 | 污水不分流排放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给予批评,责令停止排水,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 |
| 131 | 不按规定使用市政排水设施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给予批评,责令停止排水,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5至11元的罚款。 | |
| 132 | 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 责令清除干净,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30元以下罚款。 | |
| 133 | 在(检查井、排水沟、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限期清除障碍,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30元以下罚款。 | |
| 134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 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35 | 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36 | 主要路面未进行路面硬化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37 | 随意抛撒施工垃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38 | 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39 | 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0 | 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41 | 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142 | 施工料具不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143 | 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露和污染措施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144 | 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不在库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5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6 | 未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7 | 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土方施工(土方回填、转运)和拆迁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8 | 车辆带泥驶出建筑施工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49 | 拆迁工地未随拆迁随洒水,随清运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0 | 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1 | 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2 | 施工垃圾未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密闭式容器吊运,或将施工垃圾凌空抛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3 |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未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4 |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5 |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碾压作业时未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6 | (市政道路施工)灰土和无机料拌合未采用预拌进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7 | (规划市区内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建筑施工现场未使用预拌混凝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11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8 | (规划市区内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机机棚未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59 | 施工现场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冬施取暖锅炉未使用清洁燃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60 | (拆除旧有建筑时)在拆除施工完成3日内,未将渣土清运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限期改正,处14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161 | (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1年的)未按规定(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62 | (垃圾渣土)未按规定专人管理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3 | 未按规定配置洒水设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164 | 利用公共用水设施转售用水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停止供水。 | |
| 165 | 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或穿插其他管道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
| 166 | 在公共供水网上直抽加压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
| 167 | (将自备水源管道)接通公共供水设施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
| 168 | (不定期检查、维护)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169 | 擅自拆卸、挪用公共供水设施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 |
| 170 | (除紧急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1元以下罚款。 | |
| 171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50米)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物堆料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 | 限期拆除或清除,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 | |
| 172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违法(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倾倒废渣)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
| 173 |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未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74 |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75 | (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76 |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非法植树、埋杆、堆物、堆料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1元以下罚款。 | |
| 177 |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建设非营业性建筑物、构筑物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2元以下罚款。 | |
| 178 |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建设营业性建筑物、构筑物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
| 179 |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处5000元至4万元罚款 | |
| 180 | 擅自从事液化气灌装业务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 | |
| 181 |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82 | 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
| 183 |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84 | (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储备或灌装区域内作业或者对带气的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未建立和执行危险作业报告审批制度 |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
| 185 | 加气站未遵守操作规程并未设专人监护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86 |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187 | 加气站为其他容器充气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88 |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189 | 在加气站内修车、洗车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 | |
| 190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
| 191 | 私自挪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极其附件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1元以下罚款。 | |
| 192 | 私放、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2元以下罚款。 | |
| 193 | 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或损坏阀门的铅封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3元以下罚款。 | |
| 194 | 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
| 195 | 在热力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1元以下罚款。 | |
| 196 | 在热力管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树、埋杆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2元以下罚款。 | |
| 197 | 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 |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3元以下罚款。 | |
| 198 |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99 | (供热单位)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00 | (无特殊原因)停止供暖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 |
| 201 | (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热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202 | (单位或个人)占压供热设施或者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热设施损坏)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条;《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03 | 擅自设置装饰物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204 | 未按规定粉饰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条 | 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
| 205 | 违法建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
| 206 | 未按规定管护公共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207 | 堆物堆料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08 | 摆摊设点 | |||
| 209 | 未按规定举办活动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10 | 店外经营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11 | 擅自架设管线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12 | 在公共场所晾挂物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213 | 未按规定管护户外广告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14 | 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15 | 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16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 217 | 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18 | 未按规定管护标语宣传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219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20 | 在建筑物、构筑物(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广告)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221 | 未及时维修、更换(按规定开闭)照明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22 | 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23 | 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224 | 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箱体整洁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 | |
| 225 | 果皮箱、垃圾箱周围严重脏乱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3元以下罚款。 | |
| 226 | 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27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28 | 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垃圾渣土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29 | 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30 | 施工现场污水流溢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31 | 未及时清除施工临建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32 | 未按规定清除作业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33 | 未按规定清除绿化作业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34 | 占用公共场所从事(洗刷、维修)机动车业务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35 | 车辆作业场所环境脏乱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36 | 废旧物品收购场所环境脏乱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37 | 废品储存场所未设置遮挡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38 | 随地吐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239 | 随地便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1元以下罚款。 | |
| 240 | 随地丢弃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2元以下罚款。 | |
| 241 | 随地倾倒污水、污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3元以下罚款。 | |
| 242 | 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4元以下罚款。 | |
| 243 | (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家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244 | 未按规定搭建鸽舍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 |
| 245 | 未按规定维修(更换、清洗、补设)垃圾容器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246 | 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47 | 未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罚款。 | |
| 248 | 未(事先告知并)采取措施影响垃圾清运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49 | 向垃圾收集站倾倒建筑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50 | 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51 | 无准运证件运输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52 |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覆盖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罚款。 | |
| 253 |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覆盖不密封、包扎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54 | 车轮带泥行驶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罚款。 | |
| 255 |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 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56 | 运输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57 | 未按规定排入粪便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58 | 未按规定(清淘、运输、倾倒)粪便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 |
| 259 | 未按规定处理泔水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260 | 运输泔水车辆不符合规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1元以下罚款。 | |
| 261 | 泔水运输车辆泄漏遗撒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2元以下罚款。 | |
| 262 | 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63 | 环卫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罚款。 | |
| 264 | (占用、损毁)环卫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65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66 | 擅自改变环卫设施用途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267 | 未按规定(拆除、迁移、停用)环卫设施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268 | “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落实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至三项;《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 处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处单位责任人20—50元罚款。 | |
| 269 | 犬在户外排便未及时清除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处以50元罚款。 | |
| 270 | 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 |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71 |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不符合要求 |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