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_行政征收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依法征收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营业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2 |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3 | 依法征收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4 | 依法征收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资源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5 | 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6 | 依法征收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依法征收房产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7 | 依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字[1951]第133号)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 | 对在开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 区地税局、涉外税务所 |
8 | 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9 | 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第九条 |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区地税局、税政二科 |
10 | 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区地税局、税政二科 |
11 | 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的纳税义务人,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税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 |
12 | 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秘字[1951]第714号)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 |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使车、船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 区地税局、涉外税务所 |
13 | 依法征收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印花税 | 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
14 | 依法征收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契税 | 区地税局、呼家楼税务所 |
15 | 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附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税政二科 |
16 | 依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税政一科 |
17 | 依法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第四条、《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 | 区地税局、涉外税务所、税政二科 |
18 | 依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停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1]82号)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