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交通支队_行政强制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交通支队 | |
2 | 实行交通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实行 | 交通支队 |
3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交通支队 |
4 | 对下列情形之一,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交通支队 |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 交通支队 | |
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 交通支队 | |
7 | 拖移机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条 | 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 交通支队 |
8 |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交通支队 |
9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交通支队 |
10 |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交通支队 |
11 | 在高速公路上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 交通支队 |
12 | 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 交通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