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交通支队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 交通支队 |
2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追缉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交通支队 | |
3 |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交通支队 | |
4 | 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 | 交通支队 | |
5 |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交通支队 | |
6 | 根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交通支队 | |
7 | 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交通支队 | |
8 | 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 交通支队 |
9 | 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 交通支队 | |
10 | 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 交通支队 | |
11 | 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 交通支队 | |
12 | 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 交通支队 | |
13 | 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 交通支队 | |
14 | 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交通支队 |
15 |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情况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交通支队 |
16 | 对发现道路出现危险情况,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交通支队 |
17 | 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交通支队 | |
18 | 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交通支队 | |
19 | 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 交通支队及有关部门 | |
20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 交通支队 | |
21 | 监督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依法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 交通支队 | |
22 | 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 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奖励和处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交通支队 |
23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交通支队 |
24 |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交通支队 |
25 | 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以及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交通支队 |
26 |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 交通支队 |
27 | 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奖励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 交通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