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 水务局 | |
2 | 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水务局 | |
3 | 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一款 | 水务局 | |
4 |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5 | 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水务局 | |
6 | 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水务局 | |
7 | 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8 |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水务局 | |
9 | 组织水务局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水务局 | |
10 | 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外迁,并妥善安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水务局 | |
11 | 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水务局 | |
12 | 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水务局 | |
13 | 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水务局 | |
14 | 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水务局 | |
15 |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16 | 设立防汛指挥部,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水务局 | |
17 | 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条 | 水务局 | |
18 | 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 | 水务局 | |
19 | 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 | 水务局 | |
20 | 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21 | 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条 | 水务局 | |
22 | 根据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23 | 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水务局 | |
24 | 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 水务局 | |
25 | 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 水务局 | |
26 |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水务局 | |
27 |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水务局 | |
28 | 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条 | 水务局 | |
29 | 加强城市河湖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制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水务局 | |
30 | 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水务局 | |
31 |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北京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 | 水务局 | |
32 | 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利用废弃的窑坑、荒滩、荒地建造人工鱼池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 水务局 | |
33 | 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水务局 | |
34 | 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 水务局 | |
35 |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水务局 | |
36 | 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水务局 | |
37 | 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 | 水务局 | |
38 | 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 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