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水务局
2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水务局
3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一款水务局
4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款水务局
5 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水务局
6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水务局
7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水务局
8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水务局
9组织水务局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施、市政排水、危旧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务局
10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外迁,并妥善安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水务局
11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水务局
12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水务局
13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水务局
14采取措施涵养水源《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水务局
15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水务局
16设立防汛指挥部,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水务局
17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条水务局
18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水务局
19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水务局
20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水务局
21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条水务局
22根据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水务局
23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水务局
24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水务局
25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务局
26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水务局
27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水务局
28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条水务局
29加强城市河湖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制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水务局
30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水务局
31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北京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水务局
32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利用废弃的窑坑、荒滩、荒地建造人工鱼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水务局
33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水务局
34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水务局
35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水务局
36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水务局
37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水务局
38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