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九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2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经批准可以组织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人防办
3对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制定的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人防办
4对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政府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5负责组织和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民防空应急建设人防办
6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人防办
7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条人防办
8负责人民防空疏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人防办
9制定疏散、掩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指导单位和个人辨别防空袭警报音响信号,熟悉疏散路线、掩蔽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三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10加强人民防空预定的疏散地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四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1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六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12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七条人防办及有关部门
13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人防办
14负责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人防办,教委
15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82号令)第六条人防办